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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裝修公司應該賠償我的損失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3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購買新房後,與一家裝修公司簽訂了房屋裝修合同。後由於出差,我一直沒有去監督裝修工作。前幾天,我從外地回來後,到新房一看,我發現實際所使用的地板材料與我們在合同中約定使用的材料不相符,並且裝修質量較差。於是,我要求裝修公司更換材料,並賠償我的損失。裝修人員卻稱,他們是另一家裝修公司的工人,該公司是從與我簽訂合同的裝修公司那裏承包來的工程。有什麼問題應由原來的裝修公司承擔責任,他們只管幹完自己的活。請問,裝修公司能不經我同意把工作轉包嗎?我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小胡)

    答: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你之所以選擇與某裝修公司簽訂房地産裝修承攬合同是基於對該公司技術條件、施工能力和信譽的信任。裝修公司未與你協商,私自把工程轉包給另一裝修公司進行裝修的行為,屬於擅自轉讓承攬合同,是一種違約行為,你的經濟損失應由與你簽訂合同的裝修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洪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