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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6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5日   來源:貴州日報

    “不出具省財政部門的統一罰款專用票據,可以不交罰款,還可以舉報;學生專車可享受優先放行的特殊通行便利。”4月19日,記者從貴州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獲悉,歷時3年的調研、起草、制定,《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已由貴州省第10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于3月30日通過,于6月1日起施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新《條例》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規定:一是規定用於接送幼兒園兒童、中小學校學生的專車,在接送學生時,交通警察應當為其提供特殊通行便利;二是規定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可以辦理與常住人員相同準駕車型種類的機動車駕駛證;三是增設、調換、變更限制性道路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應當在實施前7日向社會公告;四是在城市道路範圍內設置出租車、單位交通車臨時停靠站和出租車入廁點;五是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確認的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通過互聯網、新聞媒體、手機短信、郵寄等方式告知,但不得轉嫁告知的成本費用;六是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者予以口頭警告後放行。

    針對《道交法》中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條例》作了細化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針對目前貴州省高等級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條例》對進入高等級公路的機動車以及行駛速度、通行、發生故障後如何處置,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高等級公路上如何進行施工、維修、養護都作出了具體規定,填補了貴州省高等級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的空白。

    同時,《條例》加強了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執法監督與法律責任的規定,如交通警察抄告執法,必須在清晰、醒目、完整、有效的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路段進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條例》還規定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結合貴州省實際,新《條例》突出了以人為本的理念,明確交通安全綜合治理,規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職責,強化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監督。(記者 楊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