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將於5月1日正式實施。記者從河北省勞動保障部門獲悉,為實現新舊標準的平穩過渡,勞動保障部門已對有關銜接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新標準吸收了各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以及社會各界的修改建議,對原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做了修改和完善。為實現新舊標準的平穩過渡,勞動保障部門要求從5月1日開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職工進行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時,要按新標準規定執行;對於5月1日前已經作初次鑒定結論,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再次鑒定的,5月1日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按新標準進行鑒定;對於5月1日前已作鑒定結論的,如果傷情發生變化,工傷職工在5月1日後申請復查鑒定的,要按新標準執行,但傷情加重,復查鑒定級別低於原級別的,原鑒定級別不再改變,傷情未發生變化,在5月1日後申請復查鑒定的,原鑒定結論不變;對於5月1日前已經作出了鑒定結論的,而在新標準實施後進行復查鑒定且傷殘級別提高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做相應提高,工傷保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調整。
河北省勞動保障部門指出,各地在實施新標準過程中可依照上述處理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妥善處理實施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特別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採取措施避免新標準實施前已經作出了初次鑒定結論,新標準實施後依據新標準進行再次鑒定,前後結論不同引起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