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準確地核算困難家庭的實際收入?浙江省民政廳8日公佈《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低保家庭收入核算的明細項目作出具體規定。據悉,這是目前全國首部省級規範性低保家庭收入核定辦法。
截至去年底,浙江省共有低保對象62.91萬人,其中城鎮低保對象8.93萬人,人均月補差超過154元/人,農村53.98萬人,人均月補差超過77.86元。全年累計發放的低保金超過6億余元,基本實現了“應保盡保、應補盡補、應退盡退”的工作目標。但由於各地財力不同、鄉鎮具體承辦人對政策的理解也存在差異,造成核算低保家庭年收入時,寬鬆尺度較難把握。省民政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新政策有望解決長期以來基層救助機構對困難群眾收入核定難的問題。
核算家庭收入,包括存在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係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貨幣和實物收入的總和,但對戶籍相同,卻並不存在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係的,應剔除後再單獨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
13項不能剔除的家庭收入包括申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産、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生産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基本生活費及各類養老保險金;精減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屬生活補助、人身傷害賠償中的生活補助;繼承性所得、贈與或偶然所得;經省民政廳確認的其他應計入的收入。
與應當列入的家庭收入不同的是,《辦法》非常人性化地將另外14類收入進行剔除,以確保低保申請人能充分享受國家的救助政策。
這14類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是:優撫對象及政府給予特殊照顧的其他人員所享受的優撫、特殊照顧待遇;政府、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對工作、學習優秀者頒發的非報酬性獎勵;新中國成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老遊擊隊員、老交通員的定期補助;因勞動合同終止(包括解除),職工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或一次性安置費;喪葬費、撫恤金;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補助費以外的部分;因病、因災、因學困難而得到政府救濟款和社會捐贈款中用於治病支出、住房修復、學業開支部分;計劃生育夫婦獎勵扶助金及困難老人定期補助費;重度殘疾人的定期補助;按最低繳費標準,由單位統一扣繳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及個人自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低保對象參加社區(村)組織的公益性服務勞動所得的獎勵;低保對象首次就業或再就業,其一定期間內所取得的收入,具體時間由各地自行確定,一般不少於6個月,不超過12個月;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以及經省民政廳確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辦法》同時進一步明確了低保收入的核定機制,規定城鎮居民申請低保,按其申請前6個月的家庭收入總和計算,農村居民則按其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收入總和來計算,但自留地收入可忽略不計,其收入確定應由有關部門或當地鄉鎮(街道)進行嚴格的核查。
在法定就業年齡的城鎮居民,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不能享受低保。凡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申請人,民政部門不予批准其享受低保待遇。《辦法》將於6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