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服務信息>> 生活
 
江蘇:個人拍賣所得納稅有新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16日   來源:新華日報

    近日,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對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各種財産(包括字畫、瓷器、玉器、珠寶、郵品、錢幣、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各項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執行。

    通知規定,拍賣收入徵稅規定分兩類:一是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800元(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下)或者20%(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上)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仍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複印件外的其他財産,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相應的財産原值、拍賣財産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明確,個人財産拍賣所得適用“財産轉讓所得”項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憑合法有效憑證,從其轉讓收入額中減除相應的財産原值、拍賣財産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納稅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産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産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徵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徵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要求,個人財産拍賣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拍賣單位負責代扣代繳,並按規定向拍賣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拍賣單位代扣代繳個人財産拍賣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時,應給納稅人填開完稅憑證。

 
 
 相關鏈結
· 江蘇省啟動農民健康博愛工程
· 江蘇大學開通短信平臺 學生可發短信"參政議政"
· 江蘇省綜合整治城市交通 公務車違章公開曝光
· 江蘇加大貧困大學生資助力度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熱點專題 法律法規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