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對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各種財産(包括字畫、瓷器、玉器、珠寶、郵品、錢幣、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各項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執行。
通知規定,拍賣收入徵稅規定分兩類:一是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800元(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下)或者20%(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上)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仍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複印件外的其他財産,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相應的財産原值、拍賣財産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明確,個人財産拍賣所得適用“財産轉讓所得”項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憑合法有效憑證,從其轉讓收入額中減除相應的財産原值、拍賣財産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納稅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産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産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徵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徵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要求,個人財産拍賣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拍賣單位負責代扣代繳,並按規定向拍賣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拍賣單位代扣代繳個人財産拍賣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時,應給納稅人填開完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