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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被判過刑入學時需向學校報告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28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兒子今年17歲,他剛滿16周歲時,因參與搶劫,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去年9月,在我兒子被判刑後,他參加了初中升高中的考試並進入了高中。為了能順利入學,他在參加考試前,並未將受到刑事處罰的事告訴學校。不久前,學校知道了我兒子被判刑的事,認為他違反學校制度,開除了孩子的學籍。請問,孩子被判刑是否必須告知學校,學校能開除孩子嗎?(韓曄)

    答:我國《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刑法》僅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時應當向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並未規定在入學時應當報告。因此,你的兒子在入學時未向學校報告被法院判處緩刑的情況,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與此同時,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複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因此,你的兒子雖然犯罪了,但他的受教育的權利仍然與其他未成年人一樣,學校不得以此為由剝奪孩子的受教育權。(金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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