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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企業能夠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28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幾年來,我都在一傢俬營企業開貨車。不久前,我在給單位運貨的途中,因為一輛車逆行,與我的車相撞造成我受傷。事故發生後,肇事司機逃逸,公安機關一直未將其抓獲。目前,我依然在住院治療。我所在的企業只在我剛住院時替我交過1萬元錢的醫療費,後來就一直沒有再支付過我醫藥費,也未派人來看過我。該企業幾天前電話通知我,如果我不能在一週內上班,就將解除與我的勞動關係,如果解除勞動關係,企業也不會再替我支付醫療費。但是醫生告訴我,我的傷至少還要兩個月才能痊癒。

    請問,如果我一週內無法上班,單位能夠解除與我的勞動關係嗎?(姚峰)

    答:你在為所在企業運送貨物的過程中受傷,應當屬於工傷。《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産假、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工傷治療期間,該企業不得與你解除勞動關係,並應支付你的醫療費和工傷期間的工資。如果該企業因你受傷不能上班而解除與的你勞動關係,則屬違法行為。(金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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