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如果出現欠繳公路養路費6個月以上、套用或者偽造機動車牌照、偽造公路養路費票證和收據等行為,違法車輛將被暫扣。
5月30日上午,北京市交通委主任趙文芝在市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上作《北京市公路條例(草案)》説明時表示,針對欠繳公路養路費6個月以上、偽造公路養路費票證和收據、套用或者偽造機動車牌照、以及辦理停駛手續後在停駛期間行駛等四種惡意欠費情形,草案中規定,養路費徵稽機構可對違法機動車實施暫扣。不過,徵稽機構無權對暫扣機動車進行處置,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為保護欠費機動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北京市人大城建環保委提出應該在條例中對暫扣行為作出更加嚴格的程序性規定。要求公路養路費徵稽機構暫扣車輛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暫扣憑證,並於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責令其所有人繳納公路養路費、滯納金及行政處罰的處理決定。
車輛被暫扣期間,公路養路費徵稽機構應當妥善保管,造成車輛丟失、損壞的,由公路養路費徵稽機構負責賠償。而機動車所有人已履行處理決定的,徵稽機構應當於24小時內發還被扣車輛。
對於車輛暫扣期間發生的一些諸如停車、管理等費用,北京市路政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在法規開始實施後,研究制定相應的細則進行再規定。 (記者 周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