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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公司可否限制我自由擇業?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04日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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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我從事的是軟體行業。不久前,我打算換一份新工作。但我發現在我與公司簽的勞動合同中有一條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及勞動關係結束12個月內,若無軟體公司的書面認可,不得在與公司業務有直接或間接競爭的業務中,為任何個人、其他公司提供技術支持或建議。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則意味著我在離職一年內,不能從事任何軟體相關的行業。請問,這種限制我“跳槽”的條款合法嗎?(張軍)

    答:就你反映的情況看,你與公司簽訂的協議屬於以競業禁止為內容的限制性協議。競業禁止又稱同業競止,就是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從業人員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為自己和他人謀利,維護市場經濟正常秩序。

    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産同類産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産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産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因此,你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但在作出競業禁止約定時,用人單位應當給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否則該約定無效。

    企業對員工進行競業限制,不允許其到同行業工作,限制了員工的自主擇業權,必然影響到員工的經濟收入。因此,從公平的角度出發,在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協議中的約定向員工支付補償費,否則,該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馮軍強 杜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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