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實施要點:
一、關於機動車所有人申請使用報廢機動車號牌號碼
(一)機動車報廢後,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新車註冊登記時,可以申請繼續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但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應當在3年以上。
(二)機動車所有人自辦理機動車報廢回收手續起,超過6個月未提出申請使用報廢機動車號牌號碼的,車輛管理所收回並重新啟用,供群眾公開選取。
(三)機動車報廢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機動車所有人不得申請使用原號牌號碼。
二、關於縮短機動車註冊登記辦理時限和建立多國語言考試題庫
(一)實行機動車所有人自編機動車號牌號碼的地方,無法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機動車號牌的,號牌製作完成後可以通過郵寄、特快專遞等方式送達機動車所有人。
(二)多國語言考試題庫中全國性考試題目由部交管局統一編制;地方性法規考試題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自行編制。
三、關於允許條件具備的汽車銷售商、二手機動車交易市場代辦機動車牌證
(一)汽車銷售商、二手機動車交易市場代辦牌證具體工作模式和業務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二)允許代辦機動車牌證的機動車銷售商、二手機動車交易市場的條件是:具有機動車銷售和服務資格的國産小型客車品牌專營店(4S店)或者具有二手車交易資格的企業;具有辦理牌證的場所且不少於3名的專職工作人員,專職工作人員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使用全國統一的機動車登記系統和全省統一的擴充版軟體;代辦牌證的二手車交易市場應當與車輛管理所聯網,並已實行先行賠付制度。
(三)汽車銷售商、二手車機動車交易市場代辦機動車牌證時,負責以下工作: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進行數據預錄入,初步審查群眾提交的證明、憑證,整理檔案資料,代發機動車牌證。
(四)車輛管理所要加強對汽車銷售商、二手機動車交易市場代辦牌證的監督指導,具體負責以下工作:對代辦機構銷售或者交易的機動車進行查驗、確認;對代辦機構提交的數據和材料進行復核;進行定期巡查,並設立群眾舉報、投訴電話,對發現違規辦牌辦證的,停止其代辦業務。
(五)代辦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收取代辦費。
四、關於通過自助終端機或者互聯網、聲訊電話等辦理駕駛人考試預約業務
(一)今年內,先在有條件的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和計劃單列市車輛管理所試行。
(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開發自助考試預約系統,供駕駛培訓學校代辦人員或者申請人在車輛管理所自助預約考試。有條件的地方要在互聯網上建立考試預約系統或者開通聲訊電話預約服務,由申請人自助選擇考試地點和考試時間。對於符合預約考試條件的,車輛管理所要告知申請人或者通過互聯網向申請人出具預約考試憑證。通過部交管局統一下發的考試預約接口軟體,及時將預約信息導入機動車駕駛證信息管理系統。
五、關於試行在地市範圍內跨縣(區)就近向銀行繳納交通違法罰款
(一)根據經濟、人口規模等,選擇1-2個具有代表性的地市進行試點。
(二)商財政部門選擇銀行並建立交通違法罰款異地資金清算機制。
六、關於允許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結果申請復核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要向當事人告知申請復核的權利。
(二)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自復核申請受理後30日內作出復核結論。對復核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按照《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62條第2款規定辦理。
(三)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後,要及時通知事故其他當事人。復核前或者復核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事故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復核工作中止。
(四)經復核後,當事人仍對事故認定存有異議要求再次復核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