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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部:近期再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2日   來源:人民日報

    編者按:日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7〕22號),要求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對現有行政審批項目進行集中清理,近期再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記者就這次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工作,採訪了國務院審改辦主任、監察部副部長李玉賦。

    觸及到一些更深層次的矛盾,涉及到權力削減和利益調整

    記者:近幾年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先後開展了三次大規模的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和處理工作,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社會影響很大。這次清理是第四次,請您介紹一下國辦發〔2007〕22號文件的出臺背景,為什麼要再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

    李玉賦:黨的十六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胡錦濤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溫家寶總理每年都在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以及政府工作報告上,對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出明確要求,吳官正同志在歷次中央紀委全會上強調要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這些年來,經過各個方面的共同努力,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階段性成果。一是通過三次大規模的全面清理和嚴格審核,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超過一半,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度減少;二是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初步形成了國務院部門改革與地方政府改革良性互動的格局;三是積極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性作用,政府監管得到加強;四是不斷創新和完善行政審批的運行、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的監督制約,審批行為日趨規範,預防和遏制了利用行政審批權謀取非法利益、濫用行政審批權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五是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開展了專項課題研究,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和理論支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政治、經濟和社會各個層面都産生了積極的影響,對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轉變政府職能、從源頭上防治腐敗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開創性的工作,涉及面寬,情況複雜,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比較多。這項改革雖然已經取得了明顯成效,但還只是階段性的,面臨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需要解決的問題還有很多,審批項目還沒有做到“應減盡減”。主要有五種情況:一是隨著新的管理制度的建立,過去設定的一些審批項目已無存在的必要。二是一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審批實施部門,與機構改革後部門職能分工不相符。三是一些審批項目還存在多頭審批、重復審批的問題。四是一些審批項目在程序設計上存在矛盾,實際工作中難以把握。五是有些審批事項的管理層級設定過高,造成審批環節多、審批時限長,給申請人造成了不便。這次清理、取消和調整工作是在前三次清理的基礎上進行的,會觸及到一些更深層次的矛盾,涉及到權力削減和利益調整。可以説,情況更複雜、時間更緊迫、難度也更大。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對那些不符合發展要求和改革精神的審批項目堅決作出取消和調整的處理,以不斷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政府職能和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要求,促進社會全面進步。各部門應從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切實加強領導,採取有力措施,高質量地完成任務。

    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必須調整

    記者: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政策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通知》明確了此次清理工作的範圍和原則,請您談談在具體工作中應該如何把握和處理?

    李玉賦:這次集中清理的範圍是,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辦事機構,以及其他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單位或組織現有的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包括本部門單獨實施的、多部門聯合實施的、委託其他部門和機構實施的,以及省級以下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總的要求是,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和監督的原則,對現有的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全面清理,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必須調整。

    在工作中需要把握好五條具體原則:一是對雖有法定設定依據,但與現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難以達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調整。二是對通過市場機制、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予以取消或調整。其中,可由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和仲介機構進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給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和仲介機構。三是對通過質量認證、事後監管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調整。四是對一個審批事項多部門、多環節審批的,必須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職能由一個部門承擔和權責一致的原則進行調整,該取消的必須取消。五是對省級以下機關可以實施的,必須按照方便申請人、便於監管的原則,下放管理層級。

    在工作中還要注意處理好五個關係:一是堅持服從政治和全局,處理好前瞻性與可行性的關係。對那些不符合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方向和需要的審批項目,堅決予以取消或調整,也要反復權衡其可行性、複雜性、敏感性,審慎穩妥地作出處理。二是堅持實事求是,處理好合法與合理的關係。國務院部門現有的行政許可項目都是以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形式設定的,另外,行政許可法實施後,有的部門又新設立了一些項目,也有的自行取消了一些項目,國務院部門現有的行政審批項目已經發生了變化。因此這次集中清理和處理,既要嚴格依法辦事,又要全面遵循改革的原則,服從於改革的統一要求。三是堅持權責統一,處理好轉變政府職能與強化行政機關責任的關係。通過減少審批事項使行政機關更好地為市場主體提供服務和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同時要強化政府責任意識,正確有效地履行職責,推進依法行政和廉潔從政。四是堅持規範運作,處理好全面清理與突出重點的關係。既要採取規範嚴密的方法步驟,進行全面清理,進一步摸清國務院部門現有審批項目底數,又要抓住審核論證這個關鍵環節,科學合理地對審批項目作出處理。五是堅持良性互動,處理好清理工作與其他各項工作的關係。要注意把這次清理工作與強化對行政審批權的監督制約、進一步加強審批項目的後續監管、完善行政許可法配套制度等緊密結合起來,不斷增強改革的整體效能。

    8月中旬統一向社會公佈清理結果

    記者:這次清理、取消和調整工作分哪幾個步驟進行?都有哪些具體要求?

    李玉賦:這次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工作,從4月份開始到8月份結束,分四個階段進行,目前已基本完成了前兩個階段的任務。

    全面清理階段,已經在5月15日前完成。各部門對此次清理工作非常重視,組織力量對現有的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了徹底清理,逐項分析其設立的背景、管理目標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了擬取消或調整的意見,並按要求填寫報送了《擬取消或調整行政審批項目意見表》、《相關部門行政審批項目取消或調整建議表》、《部門自行取消或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登記表》和《新設立行政審批項目登記表》四個統計表。

    論證審核階段,要求在6月15日前完成。國務院審改辦及時匯總分析各部門報送來的清理材料,並組織國務院相關部門、地方政府、基層單位、管理相對人以及專家學者,對部門提出的擬取消或調整意見進行了嚴格、認真地評估論證,提出了初步的處理意見,正在與各部門進行溝通。下一步,還將會同法制辦、中央編辦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核,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協商處理階段,要求在7月15日前完成。國務院審改辦就擬取消或調整的項目分別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並簽訂確認函。

    審議公佈階段,要求在8月中旬完成。由國務院審改辦將審核和處理意見提交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後,報國務院批准並統一向社會公佈。其中,涉及需要修改法律法規的,按法定程序辦理。

    記者:除這次清理、取消和調整工作外,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還有其他哪些相應的配套措施?

    李玉賦: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是推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一步促進政府轉變職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一項重要工作,是“牽一髮而動全身”的系統工程,不可能僅靠一兩個舉措“一蹴而就”,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在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同時,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審批權的監督制約,規範審批行為,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長效機制。

    一是要加強對行政審批權的規範和監督。要制定行政審批事項的具體操作規程,減少審批過程的隨意性和自由裁量權。提出完善審批方式、規範審批行為、加強責任追究的具體措施。進一步推廣深圳、蘇州等地建立行政審批電子監控系統的經驗。選擇一些地區和部門,開展規範行政審批權試點工作。繼續加強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是做好取消、調整和保留行政審批項目的相關工作。編制由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和國務院部門現行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並向社會公佈。對備案、核準事項的範圍和程序加以規範,制止和糾正搞變相審批和權力上收的行為。對國務院部門規章有重點地加強審查,發現違反行政許可法設定許可項目、隨意增設許可條件和規定許可收費的,依法作出處理。

    三是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法的配套制度。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集中辦理制度、行政許可決定公示制度,健全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制度、行政許可聽證制度、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備案制度等。研究建立行政許可項目的動態評估機制和新設定行政許可項目的審查論證機制。按照行政許可法要求,促進行政許可經費的保障工作,切實解決亂收費問題。

    四是清理規範和培育發展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和仲介機構。對改變管理方式、不再實行審批,並交由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和仲介機構實行自律管理事項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選擇一些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和仲介機構開展提高能力建設、加強行業自律的試點工作。研究制定對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和仲介機構依法分類管理、完善自律機制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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