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河北省高速公路交警總隊了解到,在將於7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規定》中,首次明確了一些新的規定,更突出了保護生命和便民利民原則。其中包括:實施交通管制,必須及時發佈信息,方便群眾出行;駕駛人24小時內連續駕駛機動車行駛高速公路不得超過8個小時;被處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出當場繳納罰款等。
據河北省高速公路交警總隊政委劉東介紹,隨著該省高速公路通車里程的不斷增加,其交通安全管理的特殊性越來越明顯。截至2006年底,河北省高速公路建成通車2332公里,2007年底將達到2800公里。高速公路由於全封閉、全立交、高速通行的特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明顯區別於普通公路,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需要專門立法予以規範。
為保障高速公路行車安全,《規定》中明確,河北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管部門與省高速公路經營管理機構將建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隱患聯合檢查制度、共享機制、事故救援機制和重大信息發佈制度等。同時,《規定》還在通行規定和安全保障方面增加了新的內容,包括:通行河北省高速公路的機動車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故障車警告標誌和合格的滅火器具;故障車警告標誌的擺放地點應當在來車方向150米至200米、最右側車道與應急車道或者路肩的分界線處;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發現在高速公路行駛的車輛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時,應當採用手勢或者高音喇叭喊話等方式,責令駕駛人立即糾正或者將車輛引導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費站廣場、服務區等安全區域內接受處理。(記者 薛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