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拉薩7月2日專電(記者 胡星)西藏從7月1日起正式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首次確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800元。
記者從西藏自治區民政廳了解到,西藏民政部門對年人均純收入低於800元家庭中的不同成員實施分類保障,其中因長期患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居民、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人和殘疾人為重點保障對象,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為特殊保障對象,家庭其他成員為一般保障對象。
保障對象確定之後,民政部門將對其實施定額補助,最高保障標準為每人每年420元。據西藏財政廳統計,西藏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蓋了農村區特困群眾23萬人。
同時,西藏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明確提出,隨著經濟增長、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將適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長期以來,西藏在農村主要實施的是農牧區特困群眾生活救助制度。從2002年開始,西藏開展了農村低保試點工作,相繼在林芝地區波密、昌都地區江達和日喀則地區江孜等9個縣、1個鄉建立了農村低保制度,從而摸清了需要納入低保的困難群眾的基本情況,根據農村居民最低基本生活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確定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