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銀川7月11日專電(記者曹健)《寧夏回族自治區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日前出臺,《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終止妊娠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在法定産假期間領取工資改為享受生育津貼。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産假為90天,晚育的增加産假14天,産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産假4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年度工資總額的0.4%-1%繳納生育保險費,財政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按照不高於本單位職工年度工資總額的0.6%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保險月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産假天數計算。由財政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職工,在産假期間享受原工資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