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春7月15日專電(記者 郎秋紅)來長春務工的農民工今後也可像單位固定職工一樣,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了。吉林省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日前通過了《關於長春市城鎮務工人員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相關規定(暫行)》。
據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負責人介紹,這個《規定》適用於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外來務工人員、本地城鎮務工人員。聘用城鎮務工人員的單位,應當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最低各為7%,有條件的單位可提高比例。繳存基數按實發工資計算,但不能低於當年省政府發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有關人士認為,這個《規定》的制定,有利於更好地推進用人單位為全員職工繳交住房公積金,也有利於改善城鎮務工人員的居住條件,使他們通過公積金制度,在住房上有穩定的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