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一個體餐館打工,今年4月被一隻啤酒瓶炸傷左眼,為治療花去醫療費4000余元,經鑒定,該啤酒瓶自身存在缺陷。當我要求餐館老闆劉某賠償時,他説是啤酒瓶的原因,自己沒有過錯,要我找啤酒的經銷商索賠。請問:我應該向誰索要損失?(方明)
答:你可以選擇向餐館老闆或者啤酒的銷售者或者生産者索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劉某應當賠償你的損失。
另外,《産品質量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産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因此,你也可以要求啤酒的銷售者或者生産者要求賠償。(程永傑 張保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