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日前出臺,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調整後確定的該區車船稅稅額標準低於全國平均水平,較調整前的稅額增幅在30%左右。
調整確定的自治區車船稅稅額標準中,載客汽車將明確以座位數量作為計稅依據,稅額標準除微型客車保持原有稅額標準外,其餘三種類型客車的稅額標準都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下限來確定的。
具體稅額標準為:大型客車(指核定載客人數大於或等於20人的載客汽車)為480元/輛/年;中型客車(指核定載客人數大於9人且小于20人的載客汽車)為420元/輛/年;小型客車(指核定載客人數小于或等於9人的載客汽車)為360元/輛/年;微型客車(指發動機氣缸總排氣量小于或等於1升的載客汽車)為240元/輛/年。
載貨汽車的計稅單位由過去按“載重量”計稅,改為現在按“自重量”計稅。載貨汽車包括半挂牽引車、挂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均按自重每噸每年60元徵稅;摩托車一律按每輛每年60元徵稅。
自治區地稅局工作人員表示,這次對載貨汽車稅額標準的調整,該區基本保持原有的稅負水平;摩托車的稅額標準有所提高,但從條例規定的稅額標準來看,仍是比較低的水平。因此車船稅總體的徵收不會給納稅人增加太多稅收負擔,在納稅人用於車船的各項開支中所佔的比重也很小。
此外,對新納入車船稅徵收範圍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機動車輛,其2007年度應繳納的車船稅,應當在今年12月31日前申報繳納。
已按原車船使用稅稅額標準繳納了2007年度稅款的納稅人,應按新舊稅額標準的差額補繳車船稅,納稅人可在今年補繳,也可以在明年繳納車船稅時一併補繳,對補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自治區地稅局工作人員表示,在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全區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沒有做出具體減稅、免稅規定之前,對其暫不徵車船稅。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電動自行車作為非機動車管理,屬於車船稅的免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