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5日電(記者 韓潔)利息稅減徵以後,之前存入銀行的存款利息將如何計稅?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副司長劉麗堅25日在接受中國政府網訪談時指出,按照國務院修訂後的對儲蓄存款所得徵收利息稅的實施辦法,儲蓄利息所得應該按照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後分時段計算,要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劉麗堅舉例分析説,某一人在2005年1月1日存入三年期存款,應該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而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應按照5%的利息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人民銀行條法司副司長劉慧蘭指出,對商業銀行來説,從8月15日開始如何分段計算利息,下一步的具體實施非常重要。根據人民銀行現行規定,居民個人存在商業銀行和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儲蓄存款有兩種計息的方法。一種是積數計息法,另一種是逐筆計息法。按照積數計息法計息的存款主要有活期存款、零存整取等。按照逐筆計息法計息的存款主要有整存整取、存本取息等。
劉慧蘭説,積數計息法主要是指商業銀行每天累計每一儲蓄賬戶存款餘額乘以計息天數得到的計息積數,累計計息積數乘以日利率可以得到應付利息,在結息日將應付利息轉入儲蓄賬戶中。
逐筆計息法一般是指在整存整取存款到期日,或者自動轉存日按照預先設定的公式和相應利率逐筆計算相應的利息,同時扣繳利息稅。如果發生提前支取,則提前支取部分按照當日活期利率計結利息,同時扣繳利息稅。
劉慧蘭指出,比如活期存款按照現行規定按季結息,並且適用結息日的利率計算利息。也就是説我們存在銀行的活期儲蓄每天只是累計計算計息積數,而不計算利息,等下一個結息日計算利息。由於8月15日按新的稅率結算稅款,因此商業銀行從8月15日分段計算計息積數,也就是説8月15日之前有一個積數,8月15日這天開始到結息日又有一個積數,到結息日要套用當天的活期利率分兩段分別計算所得利息。然後再按照8月15日之前,就是剛才所説的20%的利息稅率扣繳稅款,然後在8月15日以後則按5%扣繳利息稅款。代扣之後所得的實際利息就是儲戶應得利息。
此外,劉慧蘭強調,按逐筆利息法計算,商業銀行也要分段計息。比如2005年1月1日存入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到2007年12月31日到期,本來可以按三年期利率一次結清利息,但現在從2005年1月1到2007年8月14日這個時段的利息要單獨算出來,同樣8月15日至儲戶到期這一天的利息也要單獨計算出來,這樣才分別適用8月15日之前按20%扣繳利息稅,8月15日以後按5%扣繳利息稅。如果發生提前支取就變成活期,就要按活期利率計算,操作方法就是前面所説的活期存款方式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