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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詳解利息稅計算具體方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0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6日專電(王宇、楊詩琪)國家稅務總局6日發佈利息稅計算的具體方法,根據規定,稅率調整後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後分時段計算,並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徵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2007年8月14日前(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徵利息稅;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在2007年8月15日後(含當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徵收利息稅。

    2007年8月15日後(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儲戶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2007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屬於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徵收利息稅;屬於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徵收利息稅。該儲戶在存款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又將其轉存,該存款轉存後的利息所得,按5%的稅率徵收利息稅。

    規定還指出,對於外籍人員的儲蓄存款,屬於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的稅率徵收利息稅;屬於2007年8月15日後(含當日)的利息所得,根據國民待遇原則,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的稅率高於此次調減後的稅率的,應適用5%的稅率徵收利息稅。

    稅務總局提醒,儲戶對此次減徵利息稅政策和具體計算辦法如有疑問,可撥打12366稅收諮詢電話向當地國家稅務局諮詢,還可向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諮詢。

    據介紹,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國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來,直至2007年8月14日,利息稅徵收一直適用20%的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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