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上海市政府同意,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8月22日發出通知,上海市連續第15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從現在的750元調整為840元,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從今年9月1日起實行。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強調,根據上海市最低工資規定,該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市所有用人單位及其使用的所有勞動者,並就具體問題作了説明:
840元月最低工資標準內不包括相關補貼。按照規定,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6.5元調整為7.5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個人和單位應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用人單位在支付最低工資標準外,還要按規定繳納“四金”。對於上海市城鎮基本社會保險參保人員來説,除月最低工資標準840元外,用人單位還應按規定支付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目前應不低於162.7元,同時,用人單位還應按規定支付個人依法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目前,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月繳存額下限為53元。有關方面還強調,效益好的企業,不得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