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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部門提醒:單位先試用後錄用屬違法行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天津9月12日專電(記者 鄒蘭)今年的高校畢業生目前大都已走上工作崗位。勞動保障部門提醒正處於單位試用期的畢業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時間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先試用後錄用屬違法行為。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專家介紹,“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根據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不能先試用後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勞動保障部門專家説,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兩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據介紹,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後,新錄用人員試用期將有所調整: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保障部門專家強調,試用期限為自開始試用之日起,連續計算的自然天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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