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已于10月1日正式施行。該《條例》規定,當五種情形存在時,消費者可退已購商品房。
《條例》規定: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合同中列明商品房的地址、建築結構、建築面積、裝飾標準、計價方式、付款方式、配套設施、産權辦理等內容,保證商品房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如商品房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提出退房要求的,應當予以退房,並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賠償損失和依法承擔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一、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第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又將該房屋抵押或者出賣的;第三、將被依法查封、限制轉移的商品房銷售給消費者的;第四、將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第五、法律、法規的其他欺詐行為。(記者 龐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