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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士提醒:購買新房別忘簽訂“物業合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瀋陽10月12日專電(記者王炳坤、陳光明)買房時承諾能享受的星級物業服務,入住後發現根本達不到要求,然而面對這樣的遭遇,很多業主往往只能吃啞巴虧。遼寧省鞍山市房産部門日前針對這種現象發出提示:其實業主在買房時,開發商就應配備好物業公司,物業公司也必須和業主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就入住後提供哪些物業服務進行詳細約定。

    鞍山市房産局工作人員介紹,雖然很多新樓盤在辦理預售許可證之前,開發商就按照規定通過招投標選聘了物業公司,但由於多數都是期房,小區的物業情況如何,業主在買房時往往只能聽開發商的介紹。入住後,發現物業服務和承諾不相符,再找物業公司理論時,卻因當初沒有簽訂詳細合同,缺乏維權憑證。

    房産管理人士介紹,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開發商在賣房時就應當給小區配備好物業公司,業主買房時應和物業公司簽訂一份《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能享受到哪些管理服務,小區公共設施設備有哪些,都應列明。

    據了解,為了保護業主權益,國內如重慶、鞍山等一些城市都出臺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範本。專家介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應當包括: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綠地的養護和管理;車輛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裝飾裝修管理服務;物業檔案資料管理等幾大項內容。同時,合同還應該對小區內公用設施設備列出明細表,從小區內多少綠地面積、多少個車庫,細緻到垃圾點、照明設備都記錄在案,使業主在買房子的時候,通過簽訂這份合同,就能知道之後能享受到什麼樣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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