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天津市政府批准,該市對普通住宅標準進行調整,日前,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佈《關於調整我市普通住宅標準及契稅等房地産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該《通知》提出,凡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標準的住房確定為普通住房:(一)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二)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三)住宅成交單價符合以下條件:1.坐落于和平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8700元/平方米(含8700元/平方米);2.坐落于河西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7100元/平方米(含7100元/平方米);3.坐落于南開區(包括新技術産業園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6800元/平方米(含6800元/平方米);4.坐落于河東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6200元/平方米(含6200元/平方米);5.坐落于河北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6100元/平方米(含6100元/平方米);6.坐落于紅橋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5600元/平方米(含5600元/平方米);7.其他區縣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記者 張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