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西安市出臺了《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實施細則》。根據該細則,西安市將按建設工程造價分檔預存保證金。建設單位如拖欠農民工工資,勞動保障部門將從其存入的保證金中支付。
該實施細則規定,西安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的建築施工企業,市政、交通、裝飾、管道及通信電纜等工程的施工企業及其他用人單位都要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建設工程造價1000萬元以下的按2%預存,1000萬元至5000萬元之間的按1.5%預存,5000萬元至1億元之間的按1.3%預存,1億元以上的按1%預存。發生過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按照應付農民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25%預存保證金;使用農民工少於10人的用人單位,按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標準預存保證金。
凡用人單位或建設、施工項目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經調查屬實的,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簽發《農民工工資支付通知書》,從其存入的保證金中支付。保證金支付額最高為農民工被拖欠的3個月工資,且支付數不得超過預存數額。單位仍欠部分,農民工有權繼續追償。保證金支付後,責任單位應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補存已經支付的保證金。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後,建築企業、施工單位、用人單位可持竣工驗收報告及備案手續等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出返還保證金的書面申請。(記者 李艷 實習生 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