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4日電(記者 安蓓、羅沙)記者14日從財政部了解到,財政部已于近日出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以規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效益。
《辦法》將從2008年1月1日起實施。《辦法》明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1)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全部餘額;(2)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3)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4)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5)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6)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7)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8)其他資金。
《辦法》規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發放租賃補貼開支,不得用於其他開支。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項目預決算管理制度,並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市縣財政部門要按照批准的項目預算,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計劃和投資計劃,以及實施進度撥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切實落實到廉租住房購建項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
《辦法》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於不按照規定籌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市縣財政部門要配合同級廉租住房主管部門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動態監管機制,對於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狀況進行跟蹤復核。對於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要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按照市場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