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京11月28日專電(記者 朱旭東)《江蘇省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實施辦法》日前正式出臺,該辦法細化明確了幾種給予救助和不予救助的情況,明確因重大疾病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可以申請政府臨時救助。
一部分收入水平高於低保戶但確實生活比較困難的居民,往往成為救助的“盲區”,此次辦法中的救助對象將這部分人群涵蓋了進來。辦法規定,臨時生活救助對象應為具有當地戶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人均收入高於當地低保標準但低於低保標準2倍範圍內的生活困難群體;因重、大病或遭遇突發災害等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應予救助的對象。
辦法同時也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生活救助:一是因打架鬥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二是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三是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四是無理取鬧或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五是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員。另外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範圍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實施的救助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