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29日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即將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以專章共8條,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作出詳細規定。
婦女出嫁、新生兒誕生,能不能因此允許在承包期內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實施辦法》給出回答: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不過,“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興辦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或者實施鄉村建設規劃佔用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可在“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進行個別農戶之間的承包地適當調整。
如何既鼓勵合法流轉,又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實施辦法》首先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林業用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或者強迫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享有優先權”。
對於流轉方式,《實施辦法》有多處作出規定,如“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形市場”。 (記者 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