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行人出行權益和安全,為殘疾人設置停車位,對輕微交通違法行為明確以教育為主,異地罰款可在號牌核發地繳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11月30日通過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中,處處顯現著“以百姓為本,給百姓方便”的立法情懷。該辦法將於2008年5月1日起實施。原草案中有關輕微違法的處理條款的修改引起社會關注。
在原草案“法律責任”一章中,對幾類輕微違法行為規定處以“警告或罰款”,執法者可從中選擇。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認為,這一規定未體現“以教育為主、口頭警告後放行”的原則。經過討論,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駕駛人在草案中可直接被處以10元、20元、50元罰款的多類輕微違法行為,最終被修改為“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再處以罰款。
審議中,有委員提出,有的機動車駕駛人在異地違法沒有當場處理,事後還要到違法行為發生地繳納罰款,十分不便,應當允許其在機動車登記地繳納。實施辦法最後規定為,“可以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本省的機動車號牌核發地繳納罰款”。同時,為避免當事人因不知情反復發生同一違法行為,實施辦法還規定,“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獲取的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信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
為體現對殘疾人的特殊關懷,有關部門提出“停車場應當設置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停放的車位”,實施辦法最後明確為“停車場應當在出入方便的地方設置供殘疾人駕駛車輛停放的車位”。人車混行,機動車搶佔人行道、非機動車道現象在不少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福建省此次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施劃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機動車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擠佔人行道供機動車、非機動車通行,不得擠佔非機動車道供機動車通行”。(記者 余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