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取消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告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的要求,現就我會取消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9日國務院決定發佈之日起,中國證監會取消8項行政審批項目(見附件)。
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再受理當事人依據被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提起的有關申請,已經受理的,不再審批。
三、與被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有關的後續管理方式和銜接工作,中國證監會將專門發佈通知。
四、中國證監會將著手清理與被取消的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有關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的結果將對外予以公佈。
五、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通過制定管理規範和標準,完善監管手段,加大事中檢查、事後稽查處罰力度等措施,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和有關業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附件:中國證監會第四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目錄(8項)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中國證監會第四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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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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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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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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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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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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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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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基金廣告、宣傳推介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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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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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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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證券委託資格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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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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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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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類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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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8]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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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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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暫停、恢復、終止上市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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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8]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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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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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式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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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3]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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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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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開展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資格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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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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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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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公司持有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資格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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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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