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經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實施,這是第一部地方性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法規,也是全國第一部耕地質量管理的專門法規。
明確各部門職責
《條例》在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耕地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土壤肥料工作機構負責耕地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財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耕地質量保護的有關工作。”由此,《條例》明確了耕地質量主管部門及監管責任,解決了職責不分、管理不規範等問題。
同時,就加強耕地質量建設,規範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立項、施工、驗收工作,落實地力綜合培育肥改良措施;加強耕地質量監管,明確耕地質量管理責任和要求,建立健全土肥管理機構、耕地質量監測體系和預警預報系統,加強耕地地力和環境狀況監測,建立發佈制度,提高公眾監督力度等,《條例》都作了規範。
將耕地質量保護和改善所必要的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條例》還建立健全了耕地質量保護與建設投入機制。明確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耕地質量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措施提高耕地質量,將耕地質量保護和改善所必要的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確定一定比例用於土地整理和復墾、基本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改善農業生産條件等。”
未經處理的養殖小區畜禽糞便被禁止排放
《條例》就加強耕地質量保護,建立耕地地力調查與分等定級制度,落實耕地地力培育措施,規範農藥、化肥的科學使用,禁止破壞耕地質量的行為,非農建設佔用耕地及補充耕地行為等作了規範。明確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耕作層土壤的再利用要求。
要求耕地使用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科學、合理、安全使用農藥,降低農藥在耕地中的殘留量。同時規定,作為肥料直接施入耕地的污泥、粉煤灰及城鄉生活垃圾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禁止違法向耕地排放有毒有害工業、生活廢水和未經處理的養殖小區的畜禽糞便或者佔用耕地傾倒、堆放城鄉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醫療垃圾、工業肥料及廢渣等固體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