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准,1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了《關於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品種範圍、干預形式和具體辦法。
啟動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是根據《價格法》有關規定,在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的情況下,採取的臨時性干預措施。
《辦法》規定,這次啟動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主要是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提價申報和(或)調價備案的品種範圍主要是成品糧及糧食製品、食用植物油、豬肉和牛羊肉及其製品、牛奶、雞蛋、液化石油氣等重要商品。
《辦法》規定,對達到一定規模的生産經營企業實行提價申報。有關企業須在提價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價格的申請。價格主管部門如認為調價理由不充分或調價幅度不合理,應當在接到調價申請報告後的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告知申報企業。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同意企業的申請。
《辦法》規定,對達到一定規模的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有關企業一次調高價格達到4%以上、10日內累計調價達到6%以上、30日內累計調價達到10%以上的,需在價格調整後24小時內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調價情況。價格主管部門如有異議,需要在3個工作日內責令有關經營者恢復原價或者降低調價幅度。經營者如果對價格主管部門的決定持有不同意見,可以在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決定的同時,提請重新審議。
《辦法》強調,在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有關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的義務。對未按規定履行申報和備案程序、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或者備案、經營者申報後提前提價、不執行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不予提價、降低提價幅度或者標準等決定、不按照規定説明理由或者虛構理由和提供虛假資料、不執行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以及違反價格干預措施的其他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將責令經營者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辦法》強調,列入臨時價格干預範圍的是極少數價格上漲較多的與居民基本生産生活關係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並不改變企業自主定價的性質,不是凍結價格,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政府干預的是企業的不合理調價。在價格顯著上漲的情形消失後,政府要及時解除干預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