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保委日前發佈消費警示指出,部分快遞企業擅自降低遺失物品後的賠償標準,僅以快遞費用的3倍作為賠償金額,該行為屬於侵權。
歲末年初是禮尚往來的高峰時期,不少消費者借助快遞公司傳達自己的新年心意。但市消保委近期接到不少消費者投訴稱,部分快遞企業原先對未採取保價寄遞的物品承諾,如果在運輸環節中遺失,將給予消費者200元至300元的賠償;但最近企業稱要按照新實施的《快遞服務行業標準》,將原賠償額度降為快遞費用的3倍,甚至更低。
上海市消保委指出,《快遞服務行業標準》沒有就快遞企業遺失物品後給予多少賠償的數額進行直接規定,且在該標準施行前後,其他法律法規關於快遞服務的規定也沒有發生變化。因此,擅自降低賠償標準是快遞企業鑽了新標準沒有規定賠償數額的空子,屬於擅自減輕責任行為,已經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上海市消保委希望相關企業改正錯誤,並建議相關部門和行業組織採取措施,制止此類現象在業內蔓延。
上海市消保委同時提醒消費者,近期快遞業務繁忙,部分不規範快遞企業可能混跡其中,從而造成消費者遞送的物品被遺失或掉包。因此,消費者在接受快遞服務時務必選擇信譽好、有品牌的企業,在寄遞和簽收快遞物品時與快遞人員同時驗視物品,並在快遞單據上寫明物品情況。此外,快遞貴重物品時最好選擇保價服務,確認賠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