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示標誌,高速公路應在150米以外設置警示標誌。
二、交通事故有人員傷亡應及時報警並撥打120急救電話。若車輛變形造成車門、車窗無法打開,導致人員被困車內,或者車輛起火、涉及危險化學品,應撥打119求助。
三、搶救受傷人員要保持傷者呼吸通暢,不得隨意翻動傷者,還要檢查傷者受傷部位並採取止血、包紮或固定等救護措施。搶救傷員變動現場應標明事故車輛及人員位置。
四、車輛撞擊失火時,駕駛人應立即熄火停車,切斷油路、電源,讓車內人員迅速離開車輛,如車輛碰撞變形,車門無法打開,可嘗試按下車窗或打碎玻璃脫身。如身上著火,應立即下車倒地滾動,並且不要張嘴深呼吸或高聲呼喊。
五、車輛翻車時,駕駛人應抓緊方向盤,兩腳鉤住踏板,隨車體旋轉,乘客應趴到座椅上並抓住車內固定物。
六、車輛落水,若水淺沒淹沒車輛,設法從車門逃生;若水較深,應先深呼吸再迅速用力推開車門浮出水面。
七、車輛追尾碰撞,部位不在駕駛人一側,駕駛人應雙手緊握方向盤,兩腿向前蹬直,身體後傾,保持身體平衡,以免在車輛撞擊時頭部碰撞擋風玻璃;如碰撞部位臨近駕駛人或撞擊力度過大,駕駛人應迅速躲離方向盤,並將兩腳抬起,以免受到擠壓。
八、車輛突然爆胎不可急剎車,應緩慢放鬆油門,降低速度,再慢慢向右側路邊停靠。
九、車輛行進制動失效應不斷踩踏制動板,拉起手剎並不斷按喇叭警告其他車輛和行人,然後迅速換到低速擋,利用發動機負驅動力減速,或利用上坡慢慢停車,也可選擇路坎、路邊側面碰擦,減速停車應儘量用車體側面和物體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