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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佈通知商業銀行可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25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
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8]3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為規範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業務,有效防範風險,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業務,應遵守《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金融機構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等規定。

    二、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本充足率達到8%。

    (二)具有衍生産品交易資格。

    (三)具有黃金現貨交易資格。

    (四)具有完善的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符合《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06〕89號)有關要求。

    (五)具有董事會或由董事會授權的機構或高管人員批准同意本行擬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的證明文件。

    (六)完成相關可行性研究分析報告,報告至少要包括市場趨勢、業務目的、業務需求、操作流程、風險管理方法、盈利前景等內容。

    (七)具有完善的黃金期貨交易內部業務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至少要包括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保證金管理制度、每日結算制度、持倉限額及止損平倉制度、應急情況處理制度等內容。

    (八)具有開展黃金期貨交易業務所需的業務處理系統,至少要包括交易系統、風險管理系統、結算系統、會計核算系統、數據備份系統、應急處理系統等。

    (九)通過我國期貨行業認可的從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不少於4人,其中交易人員至少2人、風險管理人員至少2人,以上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從業記錄。

    三、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應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商業銀行在向期貨交易所正式申請從事黃金期貨交易業務的會員資格前,應就本通知第二條的準備與落實情況、自我評估報告完成情況與中國銀監會進行溝通交流,並取得《無異議函》。

    四、商業銀行在向期貨交易所正式申請從事黃金期貨交易業務的會員資格後3日內,應將能夠證明本行已具備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文件材料、相應的具有從事黃金期貨交易業務的風險控制能力與內部控制能力的自我評估報告一式兩份書面報送中國銀監會。

    五、商業銀行開展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業務後,應每年至少一次就此項業務的風險控制能力與內部控制能力進行自我評估,並將評估報告書面報送中國銀監會。

    六、商業銀行從事黃金期貨經紀業務應取得相應資格,不得利用自有的黃金期貨交易資格代理客戶從事黃金期貨經紀業務。

    七、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應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制度,不得利用其黃金期貨指定結算銀行及指定交割金庫的信息優勢,為其黃金期貨交易謀取不當利益。

    八、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適用本通知要求,未設立董事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由其經營決策機構履行本通知規定的董事會有關職責。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參照法人管理的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商業銀行從事境內
黃金期貨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答記者問

    日前,銀監會下發了《關於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商業銀行與黃金相關的業務品種逐步增多,其中包括代理黃金買賣、黃金租賃(租售)業務、對公黃金質押貸款業務、自營黃金買賣、個人賬戶黃金買賣與實物金買賣、黃金寄售業務等。隨著黃金業務的品種增多、業務量增大,商業銀行需要防範黃金價格波動所産生的風險的需求也日益強烈,商業銀行合理使用黃金期貨作為風險管理工具,將有助於管理黃金價格風險,進一步促進其他黃金業務發展。

    黃金期貨作為流動性強、無交易對手風險的場內衍生産品,結構簡單,透明度高,是黃金遠期價格曲線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業銀行作為連接黃金現貨市場與黃金期貨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將在境內黃金遠期價格曲線形成中發揮重要作用。如果境內能夠形成有效的黃金遠期價格曲線,我國商業銀行在黃金業務領域的産品創新與定價將更為便利。

    問:《通知》對商業銀行從事黃金期貨業務有何要求?

    答:黃金期貨交易屬於標準化産品,境內黃金期貨的價格將會跟隨國際黃金期貨市場的價格走勢,這將使參與境內黃金期貨市場的商業銀行直接面對國際市場黃金期貨的價格波動,這將對從事黃金期貨的商業銀行的風險管控能力提出很高要求。為此, 《通知》以審慎的態度,以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的風險管控能力為中心目標,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通知》提出了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的風險監管標準,包括商業銀行的基本經營指標,基本業務能力,督促銀行落實“認識你的業務”、“認識你的風險”等創新原則,並從內部管理制度、系統配備、合格專業人員配備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問:《通知》規定在防範商業銀行黃金期貨交易業務風險方面有何創新。

    答:《通知》規定,商業銀行以成為期貨交易所會員的方式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業務,並實行事後報告制。商業銀行成為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將接受期貨交易所對會員的自律性管理,也使交易信息更加透明,有利於防範風險。

    銀監會不再增加新的準入審批,要求商業銀行就此項業務開展的風險控制能力和內部控制能力進行自我評估,並就評估情況與銀監會進行溝通交流,取得《無異議函》後,可自行直接向期貨交易所申請會員資格。

    《無異議函》是對業務開展前期商業銀行與銀監會溝通交流情況的確認,更重要的是通過此種方式,銀監會與證監會、上海期貨交易所之間進行的監管信息交流,以避免監管真空,是業務創新監管協作的具體體現。

    這種創新業務信息溝通的做法,建立了商業銀行自我評估為主,與監管部門事前溝通交流意見和交易所自律性管理相結合業務持續風險監管體系,增強了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協作,是商業銀行業務創新監管的一種創新與探索。這種方式將有利於商業銀行提高業務創新的主體意識,以及作為該項業務風險控制第一責任人的風險意識,強化了自律組織的自我監督意識,有利於促進我國銀行業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提高業務創新效率,增強業務創新監管的有效性。

    問: 《關於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的下發有什麼重大意義?

    答:商業銀行是我國黃金現貨交易的主要做市商,黃金交易業務規模較大、頻率較高。黃金期貨交易可以提供規範便利、流動性強、靈活有效的風險控制手段,有利於銀行增強風險防範能力和業務創新能力,也標誌著我國銀行業首次從事境內期貨業務,有利於逐步完善我國銀行業衍生産品業務品種,提高我國銀行業綜合服務能力和競爭能力,有利於我國衍生産品市場的穩定發展。

    問:目前黃金價格上漲加快、價位高,此時允許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有沒有考慮市場時機?

    答:銀監會出臺此政策根本原因是要進一步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競爭力。從事期貨交易是國際大銀行的一項重要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此前沒有從事期貨交易,業務品種缺位,在此領域缺乏競爭力。而期貨交易業務對市場參與者的風險管理能力要求很高,實踐性又很強,如果商業銀行始終不參與期貨交易,就不會具備相應的交易能力與風險管理能力,在此領域就始終不具有競爭力。

    我國商業銀行是國內黃金現貨市場的做市商,參與境內業務時間較長,是上海黃金交易所的主要參與者,而且部分銀行還具有黃金進出口權,並具有在國際市場上參與現貨黃金的交易經驗。這些銀行已經積累了一些比較熟悉國際、國內黃金現貨市場的交易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相應的風險管控體系和制度。取得衍生産品交易資格的商業銀行還具備了場外衍生産品交易經驗與有效的衍生産品風險管控體系。

    只要風險控制措施到位,商業銀行從比較熟悉的黃金品種開始,通過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逐步熟悉期貨業務,可以為我國商業銀行日後更廣範圍地參與期貨市場奠定基礎,有利於增強我國商業銀行全面業務能力與競爭力。

    在此政策出臺後,商業銀行將按照市場化原則,根據自身的戰略發展規劃與業務需求,由董事會自行決定是否開展黃金期貨業務,可以開辦,也可以不開辦。取得相應交易資格後,商業銀行將自主對黃金市場進行分析、判斷,並自行決定具體開展交易的時機與交易方向。

    銀監會將依法對商業銀行從事此業務進行監管。按照“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增加透明度”的原則,督促商業銀行逐步提高期貨業務風險管控能力、做好風險提示與風險監管工作,促進商業銀行黃金期貨業務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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