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福州3月25日專電(記者來建強)福州市日前出臺《福州市經濟租賃房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經濟租賃房承租對象,並且規定一戶家庭只能租一套經濟租賃房。
該辦法規定的承租對象主要是,按政府有關規定,需要安排的城區特殊住房困難群體和在福州市城區範圍內工作、不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兩類人員:在福州市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市、區直機關及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無住房的;在福州市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在本市繳納稅款的高新技術企業引進的,經人事部門認定的緊缺急需人才,以及具有碩士及碩士學位以上或中級及中級職稱以上的技術人員,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無住房的。
辦法還規定,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出申請,其配偶及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一戶家庭只能申請租賃一套經濟租賃房。
該辦法中所稱的經濟租賃房,是政府通過新建、購買、改造國有公房等方式歸集房源,專項作為租賃使用,並限定租賃對象、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的週轉過渡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