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始終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帶著對人民的深厚感情執法,本著對人民群眾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辦案,把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責作為服務和諧社會建設的基本途徑,促進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2、堅持檢察長接待日、聯合接訪、全員接訪等行之有效的制度。重視用關注民生的辦法和非訴訟手段化解社會矛盾,注重運用外力解決涉檢訪問題。認真研究和落實化解矛盾糾紛的措施,積極作好釋法説理等工作。
3、在執法辦案和處理矛盾糾紛中,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依法積極穩妥辦事,決不能因為檢察機關自身執法不公、工作方法不當,激化群眾情緒,引發新的社會矛盾和新的涉檢訪。
4、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目的,認真落實初信初訪首辦責任制,積極主動地收集審核證據材料,確保在規定的辦案時限內結案。
5、嚴格落實領導包案制和上級院督辦制。對影響較大的積案,一律由各級院領導分包,並層層與省院簽訂責任狀,加大督辦力度,嚴格責任查究,促進案件公正處理,確保當事人息訴罷訪。
6、進一步強化人民監督員工作,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中規定的“三類案件”和“五種情形”,加大監督力度,並將監督結果及時向人民監督員反饋。一般情況下,“三類案件”的監督時限不超過15日,“五類情形”的監督時限不超過30日。
7、進一步加強以“忠誠、公正、清廉、嚴明”為基本內容的檢察職業道德建設,努力做到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
8、堅持從嚴治檢,嚴肅查處檢察人員違紀違法案件,著力解決執法不公正、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檢察事業發展和檢察機關形象的突出問題,以嚴明的紀律保障司法公正,維護司法廉潔。
9、進一步完善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五大法律監督體系”,維護法律尊嚴和公平正義。
10、自覺接受來自社會各界的監督,把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建議、批評和意見,作為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的著力點,使檢察工作更好地體現人民群眾的願望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