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安4月1日專電(記者許祖華、耿淩楠)供暖企業可根據氣候變化和採暖的實際需要,調整採暖的具體日期。這是日前提交陜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審議的《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中的一項內容。
據了解,為了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保護環境,節約能源,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西安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這一《條例》。
《條例》規定,西安市的採暖期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採暖期內,用戶室內供熱溫度應當保持在18攝氏度左右(可高出或者低2攝氏度),不得低於16攝氏度。由於供熱企業的原因,造成室內供熱溫度低於規定標準或者約定溫度的,供熱企業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
《條例》還規定,對於採暖期內室內溫度沒有達到規定標準或者約定溫度的天數,供熱企業或熱交換站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雙方確認的實際未達標天數,向用戶核退用熱費。同時,供熱方也不得以部分用戶未交用熱費為由,中斷對其他用戶的供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