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福州4月10日專電(記者沈汝發)針對有些用人單位隨意在招工簡章中“忽悠”勞動者,福建省日前出臺規定明確表示,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招工簡章是勞動合同訂立前第一次要約。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人表示,一些用人單位為吸引勞動者,發佈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虛假招工信息,或在錄用了勞動者後拒絕履行招工簡章中的承諾,使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
根據《福建省進一步規範企業勞動合同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的辦法(試行)》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招工簡章是勞動合同訂立前第一次要約,簽訂合同是第二次要約,用人單位必須遵守第一次要約所作承諾,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並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另外,為方便勞動者參加保險和正常流動,福建省勞動部門在《辦法》中要求,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後應填寫“職工錄用登記表”,在招收新職工後一個月內,應為職工建立個人檔案,其中至少包括《職工錄用登記表》《勞動合同書》及參加社會保險情況等資料。同時,用人單位還應自用工之日起為其建立職工名冊,並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