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16日舉行的國臺辦例行新聞發佈會上,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司司長丁露宣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研究決定,自2008年起,台灣居民可報名參加大陸司法考試。
丁露介紹,近年來,許多台灣居民和法律界人士通過信函或電話諮詢等方式,表達他們希望能夠參加大陸司法考試的迫切願望。我們認為,台灣居民報名參加司法考試,在大陸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是兩岸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有利於加強和增進海峽兩岸交往,有利於為兩岸同胞提供便利的法律服務。凡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規定條件的台灣居民,均可以報名參加司法考試。台灣居民與大陸居民一樣,按照司法考試標準進行考試。通過考試成績合格,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並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目前,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正在研究和制定台灣居民報名參加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辦法。具體實施辦法將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結合2008年司法考試組織實施的總體部署,適時予以公告。(記者 孫立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