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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已兩次貸款者不得用公積金貸款購房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2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南昌4月20日電(記者 郭遠明)為維持住房公積金資金的平衡運轉,優先滿足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購房職工的需求,日前南昌規定,已兩次貸款者(含辦理商業貸款者)不得用公積金貸款購住房。同時,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須隔3年。

    據南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披露的信息,管理中心將不予受理已兩次貸款(含商貸)購房職工的公積金貸款申請;職工已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間隔時間由原2年延長至3年;貸款條件中職工住房公積金連續繳存期限由原6個月延長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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