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30日電(朱一彬、江國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近日聯合發佈《關於規範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住房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記收費標準首次明確統一為每件550元。
該通知將於5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計委、財政部于2002年頒布實施的《關於規範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房屋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房地産主管部門對房屋權屬依法進行各類登記時,向申請人收取的費用。通知指出,房屋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住房登記一套為一件;非住房登記的房屋權利人按規定申請並完成一次登記的為一件。
通知增加了對農民宅基地和經濟適用房的規定。其中,農民利用宅基地建設的住房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經濟適用住房登記,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門牌號碼變更、權利人名稱變更而申請的房屋變更登記,按上述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通知還指出,房屋登記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全額上繳地方國庫,並且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其履行職能的需要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