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地震災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支付結算有關事宜的緊急通知
銀發〔2008〕165號
中國人民銀行成都、西安分行,重慶營業管理部,蘭州、昆明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全力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第1號)》(銀發〔2008〕152號)的精神,按照特事特辦、控制風險、簡化程序、便民優惠的原則,進一步做好災區支付結算服務工作,滿足災區居民基本生活和災後重建需要,現將地震災區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辦理支付結算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個人客戶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一)客戶與銀行約定憑密碼支取存款,本人持有效存款憑證(包括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儲蓄賬戶、定期儲蓄存款、通知存款對應的銀行卡、存摺、存單,下同)和提供密碼辦理有關支付結算業務的,銀行應按正常業務處理手續為客戶及時辦理。
(二)客戶有效存款憑證滅失,但能夠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銀行在核實客戶身份和賬戶信息後,可憑客戶本人簽名辦理密碼、賬戶挂失,並可立即為客戶設置新密碼和辦理存款憑證的補領手續。
(三)客戶無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銀行可區別以下情況辦理累計金額不超過5000元的現金支取或轉賬業務:
1.持有效存款憑證,但無法提供密碼的,銀行確認客戶身份和核實賬戶信息後,可憑客戶本人簽名辦理賬戶、密碼挂失及存款的支取或轉賬。
2.有效存款憑證滅失,但客戶能夠提供密碼的,銀行確認客戶身份和核實賬戶信息後,可憑客戶本人簽名辦理賬戶、密碼挂失及存款的支取或轉賬。
3. 有效存款憑證滅失,且無法提供密碼的,銀行可採取與客戶核對賬戶、身份和其他信息等其他方式確認客戶身份和權益,併合理確定存款的支取或轉賬限額。
4.銀行確認客戶身份的方式包括:通過公民身份信息聯網核查系統核實包括客戶本人照片在內的身份信息;公安部門出具身份證明文件;出具本人駕駛執照等。
(四)個人賬戶存款的支取或轉賬累計金額超過5000元的,銀行應按現行支付結算管理規定辦理。
二、單位客戶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一)已經恢復對外營業的銀行網點,應及時恢復開辦對公業務,並與單位客戶主動聯絡,核對往來賬務,確保準確無誤。對尚未恢復對外營業的銀行網點,可由其上級機構或臨近的行內其他營業網點代理相關支付結算業務。
(二)單位客戶無法提供預留銀行簽章的,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出具本人簽字的、要求採取應急措施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書面聲明後,銀行可區別以下情況應急處理:
1.單位預留銀行簽章滅失的,可憑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和簽章辦理單位銀行賬戶存款的支取和轉賬。
2.單位預留銀行簽章、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均滅失的,銀行比照對個人客戶身份確認的方式,履行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確認手續後,憑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簽章辦理單位銀行賬戶存款的支取或轉賬。
3.銀行應督促單位存款人,儘快補齊相關證明文件,按現行規定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挂失和變更。
三、單位應急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
(一)參加抗震救災的軍隊、武警部隊憑團以上單位後勤部門出具的證明、財務部門的通知、部隊領導和財務人員的有效證件等證明文件之一即可開立臨時存款賬戶,並可即時啟用。救災任務結束後,要及時撤銷該賬戶。開戶銀行對所開立或撤銷的臨時存款賬戶以書面方式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二)經確認受災單位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在受災地(銀行)無法正常使用的,單位存款人可申請在非受災地(銀行)開立1個臨時存款賬戶。單位存款人無法提供開戶證明文件的,可由開戶銀行對其開戶信息進行核實後辦理,並以書面方式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存款人原有基本存款賬戶啟用後,該臨時存款賬戶應及時撤銷。
(三)對於基本存款賬戶在受災地(銀行)無法使用的,但在非受災地(銀行)有其他性質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可將其作為基本存款賬戶使用,開戶銀行將有關信息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存款人原有基本存款賬戶啟用後,該賬戶按原有性質使用。
四、銀行卡機具布放與銀行卡的受理
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應主動協調當地銀行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根據需要,布放ATM機,在已經恢復營業的銀行網點,以及在受災群眾集中安置區域內指定的銀行營業網點布放特殊POS機,為客戶免費辦理銀聯卡的查詢和現金支取等業務;在商戶布放 POS 機。特殊POS機的商戶類型均設置為公益類商戶,手續費費率設置為零。
五、對死亡和失蹤者個人結算賬戶的處理
(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與當地民政部門協調,儘快向銀行提供已確認死亡和失蹤者名單。銀行應根據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已確認死亡和失蹤者名單,將死亡和失蹤者的個人銀行賬戶單獨存儲或標記,該類賬戶只收不付。
(二)銀行應根據公證部門或人民法院的繼承權證明書,積極做好死亡和失蹤者財産繼承人對前述銀行存款的繼承工作。
六、賑災款支付系統匯劃費用的減免
減免各銀行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的賑災款項匯劃費用。因系統技術設置原因,匯劃費用減免採取“先收後返”的方式。屆時,人民銀行將通知支付系統各直接參與者匯總上報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的賑災款匯劃支付業務量,據此返還匯劃費用。
七、其他
銀行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本行的應急服務措施,對本通知未盡的其他特殊情況,可在有效確認客戶合法身份和權益的前提下,制定靈活、有效措施,積極辦理有關業務。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具體實施期限由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根據轄區內實際情況確定。
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迅速轉發至轄區內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人民銀行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