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5月29日從甘肅省民政廳獲悉:為規範救災款物發放,救助人員名單在村組公示後,要由受災群眾直接到鄉鎮政府領取,村組幹部不得代領代發。
甘肅省救災款物的發放,由縣級人民政府公佈救助標準、享受救助條件及救災款物數量。鄉鎮政府在發放救災款物時,堅持“群眾評議、村委會申報、鄉鎮審批並直接發放到戶,在村一級張榜公佈”的程序。
同時,甘肅省紀委、監察廳已與民政、衛生、審計部門組成四個聯合督查組,分赴隴南、甘南、天水等地開展抗震救災款物接收管理使用情況專項督查。對於違紀違法行為,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記者 曾華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