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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16日   來源:浙江日報

    日前,浙江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簡稱《實施辦法》),對浙江省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內容、方式,供養服務機構及其服務行為等方面做了進一步規範。

    供養標準不低於所在縣(市、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0%

    對於無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來説,“看病難”問題比較突出。《實施辦法》對他們的醫療待遇問題有了明確規定,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應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他們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承擔,他們的醫療費用先按規定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報銷,不足部分的金額則由醫療救助資金解決。

    原來浙江省農村五保對象的供養標準是“不得低於所在鄉(鎮)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0%”,這個標準已不適應目前的情況。今後,將按照不低於所在縣(市、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0%來確定。

    供養形式可由供養對象自主選擇

    供養形式一直是農村五保對象比較關注的問題。浙江省實行集中供養為主、分散供養為輔的制度,由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根據自己的意願自主選擇。

    選擇集中供養的,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服務;不願或者不宜集中供養的,可以採取院戶挂鉤的辦法,進行供養和管理。分散供養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其委託的村民提供照料,也可以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有關供養服務。

    農村五保供養機構堅持公益性

    《實施辦法》明確供養服務機構是公益性的社會福利機構。各級政府將加強對供養服務機構的規劃與建設,提供必要的設備、資金,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政府也可以採取政府採購的形式,向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購買農村五保供養服務,但供養服務水平不能低於當地農村五保供養標準。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在保證滿足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條件下,也可以向社會提供自費寄養服務,並對鄉孤老優撫對象、革命“三老”人員、計劃生育獨生女兒戶老人等給予優先優惠。(記者 袁艷 通訊員 廖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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