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7月2日專電(記者王炳美、楊守勇)“特價商品”和“處理商品”一樣嗎?針對這一難以區分的問題,河北省工商局和省消協的專家在日前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以實例告訴消費者,“特價商品”不等於“處理品”,遇到此類問題一定要維權。
今年4月,消費者裴某在河北文安縣一家超市鞋類專櫃購買了“花花公子”“報喜鳥”牌皮鞋各一雙。然而,一個月後,“花花公子”皮鞋出現斷線,“報喜鳥”牌皮鞋鞋底出現開裂。前去協商時,經銷商以商品為特價商品為由拒絕退換(超市銷售鞋品的發票上註明特價不退換)。於是,消費者申訴到了文安縣12315申訴舉報中心。經工商人員解釋“特價商品”和“處理品”的區別後,超市為裴某更換了兩雙正品皮鞋。
專家説,商品交易過程中,商家為達到經營目的,比如廣告宣傳、商品促銷、商業競爭,而在一定限度內降價銷售商品(被降價的商品並不存在質量問題),這種商品叫做特價商品或打折商品。消費者購買了這樣的商品,如果出現質量問題的話,商家必須履行三包規定或與消費者的約定,任何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都是違法的。而處理品是商家對即將過期的、積壓的、有殘次並尚有一定使用價值的産品低於成本銷售的一種銷售行為。商家在銷售這種商品時,必須做出明示,使消費者了解其缺陷。商家通過明示銷售處理品的行為,不再對消費者承擔三包責任。正因為此,商家常常以消費者對“特價商品”“處理品”等概念的混淆來逃避其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