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河北省一些地方村民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問題,河北省民政廳日前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村民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村委會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保管人應由村黨組織、村委會聯席會議提名,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委會印章是村級公共權力的象徵。依法使用、管理村委會印章,是村民委員會最起碼的權力,也是開展自治活動、行使自治權力的必要條件。據了解,河北省一些地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問題主要是:有的地方鄉鎮政府或縣直有關部門擅自將村委會印章收繳鄉鎮政府直接管理;有的縣採取一刀切的方式,將村委會印章全部收繳鄉鎮政府直接管理等。
河北省民政廳通知中規定,使用村民委員會印章,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經濟活動,重要村務管理問題,如貸款、重大財務開支和集體土地、林地、荒地、水面的承包等,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同意方可使用。對違反規定和不按程序使用印章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嚴重後果和經濟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在村委會成員任期內被集體罷免,或村委會印章使用管理混亂、問題嚴重的村,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村民委員會印章可以暫時委託鄉鎮政府代為管理。實行村委會印章鄉鎮代管的,要在村委會重新選出和問題得到解決後,及時將村委會印章交村委會直接使用和管理。 (記者 周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