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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災後社會保障政策進一步明確細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05日   來源:四川日報

    震後社保費用 申報可緩繳
    養老保險欠費 可申請核銷
    震傷後續治療 醫保可報銷

    “5·12”地震發生後,四川省出臺的災後社會保障特殊政策有很多突破,適用的地區、對象、時間也放得較寬。為將特殊政策用足、用活、用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日前對其進行了明確與細化。

    在社保費審批方面,四川省進一步明確了緩繳範圍和期限、緩繳期間的參保人員待遇、利息和滯納金以及辦理程序。因地震災害致使無力正常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和個體參保人員,即可緩繳社保費。同一申請單位每次緩繳期限不超過6個月,累計緩繳期限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期一致,原則上不超過3年。緩繳期間不計算利息、不加收滯納金。緩繳期滿後,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其應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社會保險費從實際收到之日起計息。辦理緩繳社會保險費,由各地社會保險機構逐級審查核準。受災參保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持所在地區有關部門災情認定證明到社保關係所在地社保機構申報。

    養老保險欠費核銷範圍也得到明確。凡參加了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因地震災害關閉破産的企業,在資産清償不足的情況下,可按規定申請核銷關閉破産前欠繳的社會統籌部分養老保險費(包括本金、利息、滯納金)。應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費涉及職工個人的繳費指數、繳費年限等個人切身利益,按規定不予核銷。

    在醫療報銷方面,因地震災害確實不能正常申報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和個體參保人員,可按規定申報緩繳醫療保險費。對同一參保單位,每次審批的緩繳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累計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緩繳期間,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資金,按照統籌地區的規定計算劃入。緩繳期間個人應繳納部分可以不再繳納。

    按照特殊政策規定,參加了醫保的地震受傷人員“後續治療”所發生的後續治療費用,符合醫保規定的,按照相關政策予以報銷支付,剩餘部分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和社會捐助資金等予以補助。 (記者 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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