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8月10日專電(記者王汝堂)今後,在山東省,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將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山東省近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草案)中,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這份草案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如果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機動車承擔30%至4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機動車承擔60%至7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機動車承擔70%至80%的賠償責任。
草案同時規定,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損失,若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據了解,此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意見》中確定,非機動車一方、行人對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的,減輕機動車一方70%至80%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説,機動車在無責任的情況下,仍要承擔20%至30%的賠償責任。在新辦法中,同等情況下,機動車賠償責任將不超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