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8月13日發佈消息,《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即將出臺,當地買不起高價商品房、不具備申請購買保障性經濟適用房或租賃廉租房的非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保障性商品房。這對買不起商品房、又不屬於經濟適用房覆蓋範圍的“夾心層”來説,是一大利好。
根據有關精神,保障性商品房的銷售價格主要由建設成本(扣除徵地拆遷費用)和基準地價組成,均價島內初步定在7000元/平方米以內,島外5000元/平方米以內。
根據辦法,申請保障性商品房的條件是:無住房,家庭成員中至少有兩人具有本市戶籍,且其中至少一人取得本市戶籍滿三年。單身居民(無配偶、無未成年子女)可以個人名義申請保障性商品房,條件為具有本市戶籍,滿35周歲,無住房。此外,已成立家庭的公務人員,可申請購買保障性商品房;單身公務人員可申請承租保障性租賃房。
辦法還規定,與低收入群體購買的經濟適用房一樣,保障性商品房依然是有限産權,5年內不得轉讓。5年後上市交易轉讓,應將60%的增值收益交政府,個人得40%的增值收益。
廈門市目前共規劃20個社會保障性住房項目,首批擬在湖邊花園片區和集美杏林灣片區安排一定的住宅作為保障性商品房房源。(記者 林世雄)
新聞鏈結
保障性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的區別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文件,廈門市對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名稱做相應調整,出售給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稱為經濟適用房。
保障性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都是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性住房,都屬政策性住房,都是有限産權,購房取得産權未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不同在於,申請保障性商品房不受收入和資産限制;保障性商品房售價中包含基準地價,價格高於經濟適用房;轉讓時,經濟適用房原購買價格與相應地段社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導價的差價的90%向政府繳交增值收益,而保障性商品房僅需向政府繳交60%的增值收益。上市交易指導價由政府定期制定發佈。